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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江苏一法院开始试点了!
刚刚(11月29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印发《关于在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试点意见》。
意见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为确保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赔偿标准统一,制定本意见。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省情况在辖区开展试点,并要求今年内启动。9月17日,江苏省高级法院转发了通知,要求各中级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
根据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的授权,并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通过,宿迁市中级法院制定了该《试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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